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文化部近日发出《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法》要求,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年审工作由省级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文化部门在初审、年审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积极性,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通过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局尽快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开展2011年认定工作,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设在文化部的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自2012年起,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于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各省级认定机构报送的通过当年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已认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收入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应结合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对,防止弄虚作假。《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仍将对动漫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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